撤銷假處分裁定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13-全聲-12-20241226-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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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馮桂揖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相 對 人 周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32號假處分裁定 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33條本文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 度全字第3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本文、第95條、第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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