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全-97-20241128-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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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阮唯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志鴻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