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全-97-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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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阮唯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志鴻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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