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V-113-再-6-20241111-4
字號
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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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聲 請人 謝秉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南生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返還溢收之訴 訟費用,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