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再-8-20241225-1
字號
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張閔景 兼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再審被告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再審被告 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江秀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 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57號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再審原告,然再審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補字卷第25、27、33至37頁),是依首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