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3-勞執-47-20250205-2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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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趙詠云 相 對 人 王樣醬燒炒麵即莊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王 樣醬燒炒麵即莊碧惠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路 00號四樓之2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於當事人欄就相對人記載為「王樣日本醬燒炒麵善 化店、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王樑宗」,惟營業人統一編號00000000為「王樣醬燒炒麵」,係莊碧惠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設立之獨資商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單在卷可稽。而王樑宗為莊碧惠之子,亦有其二人之戶籍資料可參。兩造於113年5月30日在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方案,顯係王樑宗代理「王樣醬燒炒麵即莊碧惠」為之。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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