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V-113-勞執-62-20241125-2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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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吳家翔 李炎和 机家華 張竟堃 林彥宏 洪璿絜 郭星儀 張秀霞 劉清富 葉鴻盛 楊啓川 兼上十一人 代 理 人 郭子敬 相 對 人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楊啟川、聲請人机家華住○○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楊啓川、聲 請人机家華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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