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DV-113-勞專調-105-20241106-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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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方世源 相 對 人 宜丞恩科技工程行即蔡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同法第17條第1項、第15條復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勞工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之勞動調解事件,應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處理。經查,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附卷可佐,而聲請人之勞務提供地依聲請人所陳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揆諸首揭勞動事件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勞動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