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3-勞專調-124-20241211-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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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王柏凱 相 對 人 陳維濬即永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所僱用之勞工,而相對人永帝企 業社之主營業所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復表示其勞務提供地點在雲林縣,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