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契約等
日期
2024-06-12
案號
TNDV-113-勞專調-46-20240612-2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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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彥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勞動契約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 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 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978,809元【計算式:資遣費738,773元+獎金160,024元+預告工 資80,012元=978,8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 細則第1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