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V-113-勞補-61-2024111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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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沈宗傑 訴訟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3,170元之本息;(二)被告應提撥5 4,27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37,443元【計算式:983,170元+54, 273元=1,037,44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惟原告 之請求係關於請求工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等,依上開規定應 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則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765元 【計算式:11,296元1/3≒3,7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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