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DV-113-勞補-64-2024111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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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周詠哲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書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金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 定。查原告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新臺幣(下同)89,800元及 損害賠償共2,493,231元,合計2,583,031元,屬勞動事件,然並 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列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 583,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