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勞補-66-2024112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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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林亭蓉 被 告 恆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國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 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 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及被告應按月給付薪資,核其經濟目的同一,應以原告主 張勞動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所得受之 客觀利益,原告係民國72年間出生,有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1份 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5頁),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 休年齡65歲之期間超過5年,依上開說明,應以5年期間原告所能 獲得之薪資為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 32,06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3,600元(計算式:32, 060元×12月×5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又依上開勞動 事件法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702元(計算式:20,107元×1/3,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