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DV-113-勞補-69-20241219-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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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 原 告 田美慧 訴訟代理人 林晉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泉即天賀米粉炒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 新臺幣(下同)3,12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而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即21,325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662元( 計算式:31,987-21,325=10,66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