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勞補-72-202412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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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王麗娟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龍傑即客來堡早餐店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88,794元之本息;(二) 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243,238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32,032元【計算式:4,1 88,794元+243,238元=4,432,0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 56元。惟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補償245,334元、工資差額543,684元 、勞工退休金差額243,238元部分,合計1,032,256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296元,依上開規定,此部分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2 條規定因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7,531 元【計算式:11,296元2/3=7,5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 ,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425元【計算式:44,956元-7 ,531元=37,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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