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3-勞訴-104-20250312-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進在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1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9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