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差額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V-113-勞訴-14-20241011-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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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莊璥菡 張蕓𧃙 張哲溥 張哲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原告於張𨶈蘨死亡後,有無拋棄對 於張𨶈蘨之繼承權,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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