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差額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勞訴-14-20241118-4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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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莊璥菡 張蕓𧃙 張哲溥 張哲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壹拾捌萬柒 仟陸佰肆拾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 陸拾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百分之十五」之 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十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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