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DV-113-勞訴-25-20250313-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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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欣奇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靜雯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杜哲睿律師 被 上 訴人 李洪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9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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