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NDV-113-勞訴-47-20241018-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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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王新凱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大內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添雅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前提出本件爭點整理。 原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前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㈡被告調整 原告工作時間,是否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因兩造簽立之勞動契 約書第4條第3項約定:「甲方(即被告)得視業務需要調整…( 原告)每日上下班間」)?㈡原告請求加班費新台幣586元,係如 何計算? 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前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被告調整 原告工作時間,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之規定?㈡對原告 請求之加班費,有無爭執?㈢若未院認定績效獎金係屬工資,則 被告對原告請求之績效獎金數額,有無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