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V-113-勞訴-51-20250211-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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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姜惠銘 沈英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9,25 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原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479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因給付退休金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收第二審 裁判費18,826元【計算式:56,479元/3,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