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契約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V-113-勞訴-65-20241105-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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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愷仁間請求終止勞動契約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19,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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