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3-勞訴-67-20250203-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阮氏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瑩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 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22,060元,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23日提起上訴, 依其上訴時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惟本件係因請求給付工資涉訟之勞工 所提起之上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則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9,690元(計算式:14,535 元×2/3=9,690元)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8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