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契約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V-113-勞訴-70-20241017-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品誼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70號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22,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