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V-113-勞訴-75-20241105-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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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阮光山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被 告 川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霆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 求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396,759元,嗣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具 狀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540,622元,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2,640,622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2項2,100,000元+訴之 聲明第3項540,62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惟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故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078元【計算式:27,235元1/3 ≒9,078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扣除原告前繳8,583元,尚應 補繳49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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