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V-113-勞訴-77-20241017-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AVANSTRATE TAIWAN INC. )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煒然等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77號請求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