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3-勞訴-88-20250227-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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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余宗樺 被 告 捷利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是否業已足額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尚待確認,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