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V-113-勞訴-96-20241213-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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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被上 訴 人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 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中財產上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40,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 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2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