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3-勞訴-98-20250317-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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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upam Saraf 原 告 李冠霖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9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全部提起上訴,其中因財產權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79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1,610元;另關於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 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6 0元(計算式:11,610+6,750元=18,3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