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3-勞訴-99-20250205-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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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被 上 訴人 蘇四海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9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06,7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