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司他-184-20241030-1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84號 原 告即 承受訴訟人 楊家文 楊家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俊誌、楊俊宏、楊俊銘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即明。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楊俊斌(已歿)與被告楊俊誌、楊俊宏、楊俊銘間分割 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82號民事裁定對原告楊俊斌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並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78號受理在案,嗣原告楊俊斌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楊家文、楊家鈞聲明承受訴訟,嗣另具狀撤回而終結乙節,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各案號卷宗查核無誤。又審酌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557元【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依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算之價值為740,282元(139.02平方公尺×21,300元/平方公尺×1/4=740,282元)+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4分之1,於111年度之課稅現值為25,275元(101,100元×1/4)=765,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8,370元,則依上開規定,扣除因撤回訴訟得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5,580元,原告楊家文、楊家鈞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790元,應由原告楊家文、楊家鈞向本院繳納,並依上開說明,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