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3-司他-238-20241211-1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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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38號 原 告 王春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 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 柒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前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 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著有明文。末按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訴 字第32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7,335元,而原告已繳納5,778元,則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原告依前開規定暫免繳納之裁判費11,557元,即應由原告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確定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說明,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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