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V-113-司促-19448-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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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448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7740元 李嘉榮 自民國113年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1%計算之利息 002 157188元 李嘉榮 自民國113年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0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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