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V-113-司促-19889-2024101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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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89號 債 權 人 楊弘志 債 務 人 楊櫻櫻即楊茂田之繼承人 楊瑞豪即楊茂田之繼承人 楊智言即楊茂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 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既經裁判,訴訟事件之一造自不得另行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向他造請求之;如訴訟費用之數額不能確定時,應依前開規定聲請第一審受訴法院以裁定確定之,殊無另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本件債權人除請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外,另請求債務人給付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80號訴訟中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4,491元,該案件於民國109年11月2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第六項即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依開說明,債權人就該案件之訴訟費用,即不得另聲請支付命令請求之,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至債權人如因判決主文未記載明確數額而無法聲請強制執行,應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