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司促-19989-2024101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89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債 務 人 葉美麗 債 務 人 王海雲 一、債務人葉美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壹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 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對債務人王海雲、葉美麗發支付命令,其中債務人王海雲之戶籍設於臺南○○○○○○○○安南辦公處,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對債務人王海雲核發支付命令部分自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