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司促-20025-202501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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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2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郁蕎即陳姮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至於債權人本件利息請求逾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 人主張年利率10%),查債權人並未提出兩造另有特別約定利率或遲延利率為年利率10%之相關釋明,前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惟債權人迄未提出,此有本院通知補正函暨其送達證書在卷。是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應以債權人原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信貸進件檢核表)所載之固定利率4%為限,債權人之利息請求利率逾上開兩造貸款契約約定利率部分,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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