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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司促-21141-2024112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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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41號 債 權 人 崴多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山河 債 務 人 麗心能源有限公司 麗展能源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蕭麗菁 一、債務人麗心能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 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 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五、經查,債權人係聲請債務人麗心能源有限公司、麗展能源有 限公司給付新臺幣708,750元,及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然債權人請求給付之金錢債務為可分之債,依債權人提出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債務人麗心能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為新臺幣210,525元,買受人為債務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為新臺幣498,225元,債權人復未提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其他證明文件,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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