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司促-21152-2024103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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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瓊芬 一、債務人李瓊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法 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債務人陳柏佑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9月28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152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77625元 李瓊芬、陳柏佑 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2日(含)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77625元 李瓊芬、陳柏佑 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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