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司促-21681-2025012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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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81號 債 權 人 施淑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晉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安家費其實是每個月家計由債務人承諾全部 月退休金支付,本狀給付不全然為工程款。債權人原贈與債務人儲蓄險要保人變更回債權人,以支付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申請之危老重建工程款,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1000萬,每個月支付新台幣50,000元,債權人原贈與債務人儲蓄險要保人變更回債權人,並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於聲請狀所附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契約 內容更申請書、報價單、電子郵件等影本,無從釋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一定金額,本院於113年11月8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自113年8月起每月新台幣5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債權人僅於113年11月13日具狀陳報扶養費更正為安家費,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影本。但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無從查考對話當事人為何,本院另於113年12月16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陳報請求債務人「安家費」之法律上依據為何,債權人僅於113年12月24日具狀陳報郵局存摺、報價單、建造執照等影本,並聲請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1000萬元,每個月支付新台幣50000元,然上開資料仍無法釋明雙方曾約定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款項,本院復於113年12月30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1000萬元及每個月新臺幣50000元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及釋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安家費及工程款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債權人僅於114年1月6日具狀陳報債權人以危老重建工程款1100萬為數額,並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100萬,自113年8月每個月新台幣50000元,以及債權人原贈與債務人儲蓄險要保人變更回債權人,惟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債權人顯未盡釋明之責。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變更保險要保人部分,並非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依法不得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