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V-113-司促-21687-2024122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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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87號 債 權 人 蘇鶯慧 債 務 人 吳昭毅 債 務 人 吳昭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第233條第1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自利息起算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及每月百分之2.5計算之遲延利息,依前揭規定,僅得請求約定之利率,且應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是債權人之利息請求,其利率逾前開限度者,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