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司促-22151-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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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何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21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8332元 何志偉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