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V-113-司促-22577-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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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永曜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永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577號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001 161,923元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18%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002 8,945元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18%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003 70,562元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18%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004 17,282元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18%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258,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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