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V-113-司促-22639-202411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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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39號 債 權 人 鐘林淑玲 債 務 人 李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萬元②貳拾萬元③參拾萬 元④參拾萬元⑤貳拾萬元⑥貳拾萬元⑦貳拾萬元⑧貳拾萬元⑨貳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②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③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④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⑤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⑥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⑦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⑧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⑨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或背書之支票9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9紙,除編號⑦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13年9月25日外,其餘支票8紙之提示日(即退票日)如主文第一項利息起算日所示,有退票理由單9紙在卷可憑,是以上開除編號⑦以外之其餘8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故債權人關於編號①至⑥支票之利息請求自發票日之次日(即分別係民國113年6月11日、113年7月11日、113年8月6日、113年8月11日、113年8月11日、113年9月11日)起算,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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