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V-113-司促-23399-20241218-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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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9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籃顏美雲 債 務 人 蔡秀蘭地政士即黃質敏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在管理被繼承人黃質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經查,依債權人主張本件債務之利息計算方式,依債權人提 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之記載,係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然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為百分之三點一八四,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為百分之三點三零九;則債務人就本件債務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應負擔之利息利率為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應負擔之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另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應負擔之利息利率則應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零八,故債權人逾第一項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