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DV-113-司促-23668-20241220-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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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68號 債 權 人 施淑美 債 務 人 張閔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一、二所載。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並非同法第一編總則之規定,且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債權人主張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之 屋款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債務人已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及10月分別給付25,000元,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房屋價款新臺幣(下同)995萬元,並自113年11月11日按月給付扶養費25,000元,並提出分年贈與約定書、租約與使用、繼承約定書、轉帳紀錄及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為證,然依債權人提出之分年贈與契約影本,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係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約定由債權人於每年於贈與244萬元額度內,將上開房屋分年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債務人,並約定債務人於婚前應每月給予債權人25,000元、婚後每月給予債權人30,000元,則上開約定書均無約定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000萬元,故債權人請求房屋價款995萬元並無理由;至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自113年11月起按月給付25,000元部分,除113年11月及12月已屆期之25,000元、25,000元,共計5萬元,應予准許外,債權人就114年1月起按月給付25,000元部分,因尚未屆期,即屬將來之給付,依前揭說明,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