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司促-23749-2025012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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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4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玉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明哲 債 務 人 黃志榮即何碧蓮之繼承人 黃怡瑄即何碧蓮之繼承人 黃棋鴻 (被繼承人何碧蓮 一、債務人黃志榮即何碧蓮之繼承人、黃怡瑄即何碧蓮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碧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即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一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前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即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四三六,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志榮即何碧蓮之繼承人、黃怡瑄即何碧蓮之繼承人之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棋鴻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何碧蓮係於民國113年6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依法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何碧蓮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