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3-司促-24523-2025022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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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52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七股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福得 債 務 人 王順正 許柏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0二四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0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0二四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二0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給付利息、違約金部分,經查:依債權人主張及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等影本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惟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1條規定,係賠償債權人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自為損害賠償之一種,與原借款期間內之借款利息不同。本件借款雖約定以浮動利率計息,惟此係借款期間內利息之計算方式,債權人請求清償全部借款,則遲延利息之利率自不適用上開借據之約定,並無再依借款期間內之浮動利率計息之餘地,應以本件債務全部到期時之利率計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參照),亦應以債務全部到期時之利率計算違約金。113年4月19日屆期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年利率3.184%,則逾期六個月以內之利息及逾期超過六個月之利息,應分別以年利率3.5024%【計算式:3.184%×1.1=3.5024%】、3.8208%【3.184%×1.2=3.8208%】計算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之違約金及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違約金,亦應分別以年利率3.5024%、3.8208%計算。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