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V-113-司促-24667-2025011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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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67號 債 權 人 王逸洋 債 務 人 上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漣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補正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稱為裝潢上東城社區戶別E棟8號13樓、E棟10號13樓(債權人聲請狀誤載為E棟13樓之8、E棟13樓之10,此處乃依申請表上所載核列)兩戶而向債權人各繳付施工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0,000元,並提出裝修工程申請書、收款證明單等件影本為憑。然揆諸債權人所提裝修工程申請書中,僅關於E棟10號13樓該份有管理中心承辦人員完整簽名於其上,另參照債權人所提NO.048171收款證明單,其上載明E10-13號等字樣,核與申請書上所載保證金單據號碼相符,堪認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因裝潢E棟10號13樓而繳付之保證金30,000元,要屬有據;至關於E棟8號13樓部分,因債權人聲請時並未同時提出債務人社區之收款證明單影本等件為憑,本院前於113年12月25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前開通知於同年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債權人於114年1月3日具狀表示查無證明單,並表示以裝修工程申請表影本所載即足以為憑云云,有其民事補正狀附卷可考,則揆諸E棟8號13樓該份申請表中,關於管理中心承辦人員欄位,並無社區管理章用印或管理中心承辦人員完整簽名,本院尚無從辨識債務人之主任委員或其受僱人是否確有收受保證金款項,復無其他如收款證明單等資料可得即時調查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參照首揭說明,債權人就此部分(關於E棟8號13樓保證金請求部分)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關於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