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V-113-司促-25107-2025011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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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07號 債 權 人 鄭宇鈞 代 理 人 廖麗娟 債 務 人 鄭麗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查本件債權人聲請之原因事實係以:債權人代理人與債務人原為夫妻,已於民國(下同)97年6月9日離婚,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債務人每月支付小孩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扶養費,惟債務人於113年7月6日匯款113年6月份之扶養費後,即停止給付小孩扶養費,為此請求債務人自113年7月1日起至債權人年滿20歲為止,應按月給付債權人每月5,000元之扶養費。惟債權人除就前述已屆期債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外,逾此部分之請求,均屬請求債務人為將來之給付,依前開說明,尚不得於督促程序中逕向債務人請求,此部分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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