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DV-113-司催-361-20241122-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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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鄧偉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61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張哲倫 110年8月12日 未載 2,000,000元 TH375283 002 張哲倫 110年8月12日 未載 1,000,000元 TH375282 003 張哲倫 111年2月18日 未載 1,000,000元 CH255279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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