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V-113-司催-386-20241125-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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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謝福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偷以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府城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VA1493458號、VA1493459號之支票2紙,以及因遺失以台南市新營郵局為付款人,票號為W1529148號、W1529149號、W1529150號、W1529142號之支票4紙,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6張,依票據掛號止付通知書之記載,均為「空白支票」,則上開支票之金額、發票日期均為空白,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故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